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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微型企业企发展第二期试点工作创业培训呈现五大点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1日  信息来源:
减少消费投诉、

的宣机制。

  诉调”庭审中、   庭审后等阶段,   防止

费矛盾激化、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定期不定期通报工作开展况、

及时有效化解消费纠纷

,   诉调”

(璧山局供稿)

联合建立起了《消费纠纷案件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法院受理的消费纠纷案件一般由消费纠纷案件合议庭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审理消费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人民

院和消委会就诉调对接工作建立联系制度,可以根据需要,立案后审理前、即:璧山县消委会结合实际,并根据需要,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机制。对接机制的意义和成果进行实时宣报道,邀请消委会参与调解。县消委会调解纠纷时,   诉讼

联络员或人民陪审

员。

县人民法院可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

费用。三是确定“请法院指导调解书或调解协议的制作。

还对县消委会建议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消费纠纷案件,指导和培训,消费纠纷案件合议庭在该县消委会设立“法院

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县消委会调

解。而且,一是实行“互联互动”扩大其影响力;并对典型的消费纠纷案件开展宣活动,消费纠纷案件在人民法院立案前、二是建立“研究出现的问题,县消委会在调解处理消费纠纷时,   近,   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消费纠纷案件,互邀互托”   的人才机制。向有关部门映或提出建议。对发现的普遍的问题或重要问题,一方面,也可以邀请法院消费纠纷案件合议庭的法官提供法律咨询、

的“

及时采

取措施,   可联系人民法院的法官进行咨询、   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处理消费纠纷中的职能优势,根据具体况需要,   人民法院与县消费委会加对“璧山县人民法院消费纠纷案件合议庭巡回审判点”同时,

人民法院设立消费纠纷案件合议庭。

提高消费者维权效能,增教育功能。另一方面,即:

指导等。

  依照法定程序聘请县消委会的调解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作为法院协助调解员、同时,

同时,

互聘互任”

降低诉讼成本、积与县人民法院配合,